“依法治國”,無疑已經成為這個時代的強音。彈好這個強音必須要認真解決一些黨員、幹部中仍然存在的人治思想和長官意識。從自治區檢察院近年來查辦的自治區供銷社原黨組書記、主任薄連根玩忽職守、受賄案等一系列大要案來看,有的領導幹部認為依法辦事條條框框多、束縛手腳,凡事都要自己說了算,根本不知道有法律存在。有的不作為,亂作為,有的甚至利用手中的權力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使法制、程序、監督、制約成為了擺設。這些官員落馬與其法紀觀念淡薄、官僚作風嚴重、排斥法治、拒絕監督的思維和行為方式有著極為密切的關係。可見,要想把依法治國的藍圖美景變為現實,必須抓住領導幹部這個“關鍵少數”,把脫韁的權力關進法治的“籠子”,否則依法治國就難以真正落實。
  依法治國的本質是制約權力,保證權力在法制的軌道上規範運行。應該說,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保證權力規範運行的法制軌道已經形成。“天下之事,不難於立法,而難於法之必行。”在法律體系已經形成的前提下,如何保證法律統一正確實施是一個需要下更大氣力解決的重要問題。這次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進一步鮮明地提出了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大論斷。“法治體系”與“法律體系”雖然一字之差,但是內涵更加豐富。“法治體系”不僅包含完備的法律規範體系,還要求有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和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當前,我們必須要認真解決現實中存在的有法不依問題。一些權力失範的根本原因就是有法不依,權力越過了邊界,觸犯了法律的底線。解決有法不依的問題,就必須要使各級領導幹部對違紀違法行使權力的後果無一例外地承擔相應責任,從而改變其對法治的無知和漠視,扭轉其目無法紀、懶政濫權的陋習,使領導幹部嚴守權力邊界,不碰法律底線,帶頭遵守法律、帶頭依法辦事。
  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肩負著維護憲法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的重任。依法查辦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是其法定職責。查辦職務犯罪、追究違法亂紀官員的刑事責任,是扎牢權力“籠子”藩籬、約束權力及其運行的有力手段。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嚴格依法查處領導幹部的職務犯罪行為。一些領導幹部之所以無視黨紀國法、恣意妄為,說到底是以權亂法的行為未得到有效問責和懲治。對破壞法治的寬縱,無疑是對執法犯法的變相鼓勵。檢察機關要主動承擔起依法查辦職務犯罪的歷史責任,認真落實總書記和四中全會《決定》的要求,堅持“老虎”、“蒼蠅”一起打,有腐必反、有貪必肅、有案必辦,依法嚴格查辦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案件。要認真貫徹四中全會“加強職務犯罪線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辦、信息反饋制度,明確紀檢監察和刑事司法辦案標準和程序銜接,依法嚴格查辦職務犯罪案件”的精神,堅持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使涉嫌職務犯罪的案件及時進入司法程序,防止選擇性執法。通過嚴格依照法律規定查辦案件,將觸犯刑律的領導幹部打落馬下、繩之以法,以儆效尤,促進國家工作人員依法行政,廉潔從政,使法律面前沒有特權的法治真諦成為共識,從而增強人民群眾對法治的信仰,凝聚依法治國的向心力。
  在推進依法治國方面,作為掌握公共權力的各級領導幹部肩負著重要責任。將逾越權力邊界和法律底線的國家公職人員繩之以法,是問題的一個方面。更多的是,各級領導幹部要增強法治意識,帶頭學法、信法、守法、護法,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工作,這是確保權力依法運行、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內在要求。要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認真學習貫徹和落實四中全會明確提出的“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任何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都不得讓司法機關做違反法定職責、有礙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機關都不得執行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違法干預司法活動的要求”的重要精神,認真解決以言代法、以權壓法、銜私枉法的問題。  (原標題:必須抓住領導幹部這個“關鍵少數”)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fudorxh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